就连S武石油的董秘,都认为小股民张秋菊及其丈夫黄志伟起诉董事会决议无效是在行使股东的权利。因此,有着"股民秋菊打官司"之称的小股民状告S武石油一案从一开始就备受关注。
据了解,黄志伟一直是这场诉讼的"主角",但在起诉之初,由于张秋菊持有当日S武石油的持股证明,因此相关起诉书中原告的名字是张秋菊。
败诉:早有心理准备
此前,记者得到的消息是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将于3月初开庭。但随后,不知道是受什么因素的影响,这一开庭时间被一拖再拖,审判长据说也被重新确定。而在平时庭审过程中只有一名法警的法庭里,但此案却出现3名法警维持秩序。
3月23日,这一事件终于有了初步结果,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上,法院对流通股东张秋菊状告公司,要求公司撤销第五届八次董事会决议一案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张秋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张秋菊承担。
其实,就在3月16日一审开庭之后,黄志伟感觉就不是很好,"我起诉的明明是希望法院论定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无效,但到最后我被被告律师拐到了论定相关资产评估是否有效上。"据称,开庭前黄志伟并没有聘请专业律师,而作为被告的律师则不仅具有10年以上从业资质,并且为了当天的法庭口头答辩,他们之前开了整整一天的专家会。这些都是力量薄弱的小股民无法抗衡的。
答辩:一一巧打太极
黄志伟告诉记者,从庭审一开始,被告律师根本不谈董事会决议是否无效,而是认为S武石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整体资产议案》是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待决提案,既不可能也未对原告的权利造成任何侵害,因此本案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被告律师中质疑原告小股民提出的"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权利和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甚至完全是原告的主观臆想。
而对于小股民黄志伟准备的很多有关S武石油涉嫌违规操作的诉讼,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拿出S武石油的《公司章程》一一打起太极。据悉,被告律师认为,S武石油董事会行使提案权符合武汉石油《公司章程》的规定。"武汉石油董事会正是依据这些规定(《公司章程》)制定了出售方案,制定方案是董事会的工作之一,出售方案又属于公司的经营计划,按照金额属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所以武汉石油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让股东大会来决策是否实施。这样的操作完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黄志伟介绍说,他们提供的有关S武石油资产是否被贱卖的依据,也被被告律师认为"不具可比性"。"被告律师说,我们在庭审中举出厦门一座加油站卖多少钱、1998年武汉石油收购一座加油站平均价格多少钱,所以现在一座加油站应该值多少钱的理由更是荒谬。厦门加油站的出售、1998年武汉石油收购都是各自具有独特的情形,和其他的交易不具有可比性,也不可能成为其他交易的范例和必须遵守的通例。"市场公允的情形被认为是荒谬的证据,这让黄志伟很不理解。
后续:是否上诉难定
对于是否继续上诉,黄志伟称自己还很犹豫,他感觉自己在案件中势单力薄,"在专业性和技术性上都处于劣势。"请注意一个细节,原本认为证据充足信心满满的黄志伟并没有聘请专业律师,而被告席上是S武石油聘请的两位具有10年以上从业资质的委托律师。
"我是支持黄志伟继续上诉的,尽管这个案件现在看起来越来越复杂。"业内人士黄建中这样告诉记者,"需要经过精心的准备。"
而实际上,很多投资者关心的,似乎已经超越继续上诉或者是判决的本身,关键是小股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渠道。就像被告律师自己说的那样,"中小股东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更加严格的遵守证券法规、规范运作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认识本案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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