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被判还款逾2亿的SST秋林(600891),再次遭遇巨额的诉讼判决,SST秋林将对总计达2.46亿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据SST秋林今日公布的诉讼进展公告,该公司于2007年4月5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5日下达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给付原告工商银行大直支行借款本金15,649万元及利息。SST秋林如不能清偿十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该笔债务,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应以SST秋林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如SST秋林不能清偿2000年(大直)字第0251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秋林糖果厂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262号、268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此外,因SST秋林第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SST秋林股份5,991.3695万股被冻结,SST秋林在近一周内仍不能披露股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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