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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宝光:各方意见不一 施耐德并购受阻 - 东方财富网

S宝光:各方意见不一 施耐德并购受阻

www.eastmoney.com   2007-07-10 08:09   陈建军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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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商务部没有在交易方约定的“交易退出日”前批准,施耐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收购几家公司股权成为S宝光实际控制人的协议已经失效。今天,S宝光公告了几方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给公司发来的函件。

  2006年6月27日,S宝光公告称,2006年6月25日,北京茂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施耐德(中国)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的“交易退出日”为2006年12月25日),前三者拟将占S宝光总股本43.04%的的股权转让给施耐德(中国)。

  2006年12月19日,S宝光公告称,技术进步投资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接到国资部门批复文件,同意其将所持S宝光1000万股国有股转让给施耐德(中国),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该事项还需商务部等部门的批复。

  随后,在上述协议约定的“交易退出日”之前,股份转让各方相继于2006年12月和2007年2月办理了续签协议的有关手续。

  S宝光今天公告说,2007年6月25日再次到达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退出日”,仍未收到商务部关于本次外资并购事项的有关批复信息,股份转让各方也未再续签有关协议。近日,公司相继收到股份转让各方针对该事项的说明文件。

  技术进步公司称,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公司将所持S宝光国有股权转让给施耐德(中国)的批复文件有效期已届满,该文件已失效。根据最新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若施耐德(中国)仍愿意受让该部分国有股权,双方应当重新签署转让协议,由技术进步公司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不过,施耐德(中国)则表示,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施耐德(中国)认为本次交易仍然有效,并特此澄清:股权收购协议所定义的“交易退出日”(即2007年6月25日)并非指股权收购协议的到期日,本次交易仅可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的条款规定予以终止。

  S宝光表示,鉴于各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公司外资并购事项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本次股改方案将受到影响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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