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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高速:股价低估之谜——信息披露或另有隐情 - 东方财富网

中原高速:股价低估之谜——信息披露或另有隐情

www.eastmoney.com   2008-04-29 01:52   薛瑞   证券日报



  注:为提高实战参考价值,以上图片动态行情实时生成,便于观测该股最新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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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关机构发布了高速公路股行业整体评估,其中认为中原高速(进入该股吧新版行情资讯)的股价就被低估了44.2%。

  那么,事实真相是否如此了?《证券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详尽调查。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中原高速被低估的背后,却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另有隐情。

  为何要为河南省交通厅修建大楼?

  2008日4月底,中原高速发布了年度公告,公告显示:2005年7月27日及2005年8月26日,中原高速与第一大股东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发展公司)以及绕城高速签订了《合资建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拟建的办公用房项目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公路和太行路交叉口东北角,占地约150亩,建筑面积39000平方米。

  其中,中原高速出资7100万元,发展公司出资13424万元,信息中心出资3658万元。而当时还未成立的信息中心其出资额是由绕城高速垫付。之后,绕城高速退出了建设项目,其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由发展公司享有和承担。据中原高速2007年报显示截止2007年12月31日,中原高速已预付建房款6390万元。

  然而,“项目计划2006年开工建设,2007年投入使用”的公告预期并未实现。

  记者致电当地相关知情人士,问及中原高速办公楼项目目前的进展情况时,对方奇怪道:“那个地方不就是河南省交通厅的新办公大楼嘛!”

  2008年4月28日记者致电中原高速证券事务部,其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大楼还在建设中,具体交通厅是否入住这个还没有定”。但查阅郑州电子地图后却发现交通厅如实地显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和太行路交叉东北角。

  可是,河南省交通厅虽为发展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中原高速的实际控制人,但是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是否有责任与义务帮助当地政府新建办公大楼?更何况一个交通系统的办公楼项目真的就需要天安门广场四分之一的占地面积吗?

  新郑高速项目是否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2004年10月1日,河南省新乡至郑州高速公路通车运行。这条北接京珠高速国道主干线,在中原高速郑州黄河大桥东约14公里处跨越黄河,向南与中原高速郑漯高速公路在机场收费站附近相接。其部分路段与黄河大桥以及郑漯高速平行且相距较近,通车以后将对其有所影响。

  而根据2002年河南省交通厅出具的《关于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关联竞争的承诺》显示,在中原高速经营管理的高等级公路、大型、特大型桥梁两侧各50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任何与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公路和桥梁,并可能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上述路桥构成竞争的,中原高速对相关公路、桥梁享有优先受让或投资控股的权利。河南省交通厅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中原高速或其股东造成的损失的,将赔偿中原高速及其股东的一切损失。

  虽然中原高速在2004年9月30日公告中显示了“河南省交通厅将在(新郑高速)试运行期结束并完成竣工决算后,积极研究相关事宜”。但是,在新郑高速运行了4年之久后,却一直都没有下文。近期,有投资者在网上询问郑新高速为何还没验收完时,中原高速的答复只是“高速公路竣工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验收”。

  相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到如果一旦验收,新郑高速就可以注入中原高速,对投资者来说是个极大利好消息。但现在消息未明,让投资者不知所措,因而希望中原高速按照相关法规条例,进行完尽的信息披露。

  但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

  本报记者4月27日致电新郑高速公路管理处得到的答复是:“新郑高速公路早在2004年便开始收费,全程有两个服务区三个收费站,每公里收费0.55元。”

  如果新郑高速没有验收,现在又为何还在收费?既然已经收费,那么新郑早在4年前就已验收完毕,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又在哪里?

  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认为:“4年了都没有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义务,或者是对投资人的约定。”这种行为违反了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同业禁止的有关规定,大股东不得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它这样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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