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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价信息:匮乏制度缺陷凸显 - 东方财富网

煤价信息:匮乏制度缺陷凸显

www.eastmoney.com   2008-05-07 08:46   忻愚   证券时报


  昨日,本报报道华东煤炭企业联合进行今年第3次涨价,焦煤涨价幅度超过50%。这一报道引起了较多投资者的关注。尽管投资者知道今年煤价涨了不少,但对具体的上涨幅度以及目前的价格了解得并不清楚。而只有了解了具体情况才可能对煤炭类上市公司的价值变动做出清晰的判断。
  投资者对煤价变动不甚了解,问题出在煤炭类上市公司没有主动、及时披露价格调整情况。遗憾的是,笔者在采写华东煤炭企业联合调价一稿时,致电华东地区几家煤炭上市公司董秘办,对方居然都不知道煤炭又调价了,对于调价的幅度和目前的价格更是一问三不知。这说明煤炭上市公司的董秘们对煤价不关心,这些上市公司内部也未形成相应的通报制度。
  是不是煤价调整不足以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而不受董秘们关注?结论显然是否定的。我们以上海能源为例来分析。这家公司今年可对外销售的焦煤大概是200多万吨、动力煤大概是300多万吨。其焦煤去年底的价格是870元/吨左右,1月份调整为1000元/吨,3月15日调整为1150元/吨,5月1日调整为1350元/吨,假定其每个月的销量是均衡的,焦煤上调即使年内不再涨价,不考虑公司新增的其他成本因素,仅焦煤价格的调整将使这家公司增加收入7亿元左右,同样的算法,动力煤的价格上调将使该公司增加3亿元左右的收入。假设该公司今年成本上升20%,因煤价上涨带来的净利润依然很可观,由此不难看出今年连续3次上调煤价对上海能源的业绩影响有多大。
  既然对业绩影响如此之大,上市公司应该及时公告。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白酒类上市公司,由贵州茅台带头,基本上每次重大价格调整都会及时公告。最近,渝三峡控股子公司天然气制甘氨酸项目生产线产能调试运行也及时做了公告。差异的存在,还在于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不明确,给上市公司自由裁量的空间。
  去年初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办法》规定的二十一类重大事件中并未明确上市公司主要产品价格重大调整为重大事件,可以参照的是第六款“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办法》倒是明确了“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为重大事件。在沪深两家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中,对未见对重大价格调整行为必须公告的规定,倒是规定签订重大合同须及时公告。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是重大事件,签订重大合同是重大事件,难道价格大幅上调带来的重大盈利不是重大事件吗?信息披露制度上的这一缺陷,除了给内幕交易以空间,还给上市公司调节利润带来方便。金融、地产、煤炭、有色金属和汽车类上市公司隐瞒利润的行为并不鲜见,现在业绩很好,可以“储备”一些利润,以免将来业绩衰退时仍可制造业绩较好的假象。这显然对当期的投资者是不公平的,也将影响投资者未来的判断。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应就重大价格调整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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