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美国证券法集团诉讼案”撤诉
中国人寿(601628)(进入该股吧,新版行情)今日公告了“美国证券法集团诉讼案件”的进展,该案件的原告-上诉人于2009年1月8日(纽约时间),根据《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42(b)条,向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提交了一份动议,提出自愿撤回其上诉的申请。当日,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批准本案原告-上诉人自愿撤诉动议。
中国人寿称,自此,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于2008年9月3日(纽约时间)作出的简易判决遂成为最终有效判决,且原告-上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资料显示,2004年3月16日至2004年5月14日期间,先后有原告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针对中国人寿及其部分前董事提起九项集团诉讼。法院已经裁定将九项诉讼合并为一个案件,统称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集团诉讼案”,并要求原告重新提交一份经修改的合并诉状。原告于2005年1月19日向法院提交了其经修改的合并诉状,将中国人寿、中国人寿的王宪章、苗复春以及吴焰等前董事列为被告,指控各被告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10(b)章和第20(a)章的规定以及根据该《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的10b-5规则。
2008年9月3日,针对美国证券法集团诉讼案件,纽约南区法院做出了支持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决。该法院进一步做出简易判决裁定,驳回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其他地方购买公司股票的美国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的“各项指控都缺乏根据”。针对在香港联交所购买公司股票的非美国投资者的指控,法官则以纽约南区法院缺乏管辖权为依据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