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宣判 ST梅雁追讨广发证券股权案败诉 - 东方财富网
广东省高院宣判 ST梅雁追讨广发证券股权案败诉
ST梅雁(600868)诉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吉富)股份转让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6月19日上午10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了ST梅雁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ST梅雁于2008年5月间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深圳吉富于2004年签订并已履行的将梅雁水电持有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4%的股份转让给深圳吉富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深圳吉富将该部分股份退还ST梅雁。
该案件历经一年,广东高院经数次开庭审理,已查明本案相关事实。法院认为,双方转让8.4%广发证券股份的协议属真实意思表示,ST梅雁也早已收齐股份转让款,有关后续股权转让的股东资格也已经确认,监管部门并无异议,而且也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协议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有效的合同;并且,法院查明,ST梅雁作为上市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实曾予以公告,在其向证监局上报的相关报告和专项法律意见书中也对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广东高院作出了驳回梅雁水电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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